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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剑阳、傅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剑阳,傅丹丹,胡淼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剑阳,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丹丹,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淼斌,男,199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巧玲,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剑阳、傅丹丹因与被上诉人胡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剑阳、傅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剑阳、傅丹丹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周剑阳、傅丹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庭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