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润发与祝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润发,祝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1849号原告:肖润发,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祝仁波,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肖润发诉被告祝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润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仁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润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资金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借款,但被告以无钱归还为借口拖欠。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被告辩称:(口头)原告因开药店需被告找他人疏通关系,将该5000元交由被告,被告在疏通关系的过程中已开销,该债务属非法债务,不受法���保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借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祝仁波向原告肖润发借款金额为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系原告开药店找人疏通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仁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肖润发借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祝仁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