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傅文明与陈惠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明,陈惠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527号原告:傅文明,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惠跃,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文明与被告陈惠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文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文明撤回对被告陈惠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傅文明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