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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贾昌义与四川三和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昌义,四川三合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贾昌义,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四川三合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法定代表人熊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昌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206元,执行费为50元,合计625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该案判决书无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无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地,无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清况,申请执行人贾昌义认可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2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