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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301王小谝与王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谝,王广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301号原告:王小谝,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江,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谝与被告王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自建房,归还原告的合法房屋及宅基地,赔偿损失2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孤儿,原告的父亲王传才(因病去世)于1992年5月1日在本村合法取得地号为14-07-796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上建二间房屋。因父亲去世早,家中无他人,原告还小,被告于1997年3月12日经李埝乡土地管理所发放给其0001661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后,擅自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自建主房四间及前房,并于2003年3月20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02字第21110355号。后原告发现,多次找家族有威信人及村委会、李埝乡人民政府、国土、建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都无结果。原告只好于2015年5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海行初字第00145号、(2015)海行初字第00333号判决撤销上述二证,被告对第00145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系孤儿,在父亲取得土地使用证时,原告家庭只有原告及父亲俩,在原告继养他人家后,被告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自建房,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合法财产利益,被告依法应当拆除自建房,将宅基地归还原告,赔偿原告二间房屋及院落的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谝及其父亲王传才为东海县李埝乡东李埝村村民。1992年5月1日由政府向王传才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王传才去世后,留有两间草房及宅基。1997年3月被告王广江在王××才××草房及宅基地××了东海县李埝乡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李)建字97号工程建设许可证、0001661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在领取上述手续后,被告王广江父亲即在原王传才的宅基地上建造四间房屋及前房。2002年经李埝乡人民政府审批,报东海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告王广江领取了涉案房屋(02)字第21110355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5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原告王小谝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要求撤销(02)字第21110355房屋所有权证、赔偿60000元,及撤销0001661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赔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撤销东海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王广江的(02)字第21110355房屋所有权证、驳回王小谝其他诉讼请求的(2015)海行初字第00145号行政判决,及撤销原东海县李埝乡农村土地管理所向王广江颁发的0001661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驳回王小谝其他诉讼请求的(2015)海行初字第00333号行政判决。王广江不服(2015)海行初字第00145号行政判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2016)苏07行终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此,原告王小谝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进行,包含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依法进行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王小谝与被告王广江因建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而引起排除妨害纠纷,原告王小谝已依法撤销被告王广江所取得的(02)字第21110355房屋所有权证及0001661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但该土地使用权确定方面,仍需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宜由原告王小谝径行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王小谝认为其权利受侵害,要求排除妨碍,依法应当经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解决。原告王小谝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确有不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王小谝起诉后,应当依法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谝对被告王广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