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彦兵、张学喜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彦兵,张学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彦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礼堂,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喜,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张彦兵因与被申请人张学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2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彦兵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属于张学喜超越宅基地使用证确认面积、占用公共道路建房所引发的侵犯他人权利的相邻权纠纷,而非单纯的土地权属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原道路位于两家之间,张彦兵提交的土地所宗地草图载明,双方当事人南北宅基地之间的道路宽度为4米。实际上现在双方之间的道路宽度为1米多。对本案争议的原道路系谁多占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由于双方相邻边界不明确,无法确认两家之间原有道路变窄的原因。故本案纠纷实属土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彦兵可向有关行政部门主张解决。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张彦兵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属于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证据。综上,张彦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彦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申超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