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栾福珍、李先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福珍,李先核,杜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栾福珍,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先核,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杜春梅,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栾福珍与被执行人李先核、杜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1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案款165000元、被执行人的工资账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双方同意等以上案件履行完毕后再轮候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万顺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