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敦鲁与陈猛、韩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敦鲁,陈猛,韩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民初5414号原告:张敦鲁,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花��系原告张敦鲁之妻),住址同上。被告:陈猛,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韩园园,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张敦鲁与被告陈猛、韩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敦鲁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春花、被告陈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园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敦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6月2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陈猛辩称,当时是借款10万元,利息约定的是四分,原告按五分收的。付息时我打过四分���也打过五分息。条子在我媳妇手里,我不清楚。2015年10月还款2.5万元,是本金。被告韩园园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及活期账户明细等。被告陈猛对借款借据无异议,对活期账户明细没有发表意见。被告韩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猛、韩园园系夫妻。2014年6月29日,被告陈猛、韩园园共同向原告张敦鲁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至2015年6月28日。原告表示,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分,后改为4分,并在支付借款时预扣了利息5000元,因此当日实际支付借款9.5万元。其后被告的付息情况如下:2014��7月29日支付5000元,2014年9月1日支付5000元,2014年10月4日支付4000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4000元,2014年12月5日支付4000元,2015年1月3日支付4000元,2015年2月7日支付4000元,2015年3月15日支付4000元,大约在2015年底或2016年初支付2.5万元。被告陈猛对当日收到借款9.5万元没有异议,系预扣利息5000元。至于后来的付息情况,他表示记不清楚。双方一致认可,被告曾付给原告2.5万元。被告认为全是返本,原告认为是付息;付息有余,才算返本。关于该笔款的支付时间,双方折中认为在2015年11月份,本院假定为11月15日。本院认为,被告陈猛、韩园园共同向原告张敦鲁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该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已付利息���过年利率36%的部分视为返本,未付利息减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2.5万元的付款,被告主张全是返本,但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该笔付款,仍按上述原则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猛、韩园园偿还给原告张敦鲁剩余借款本金79036.21元,并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仍按本金79036.21元、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敦鲁负担241元,被告陈猛、韩园园负担90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陈猛、韩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 昕附:本息计算表起始日截止日相隔天数本金余额年利率产生利息截止日付款2014-6-292014-7-293095000.0036%2810.9650002014-7-292014-9-13492810.9636%3112.3550002014-9-12014-10-43390923.3036%2959.3740002014-10-42014-10-302689882.6736%2304.9440002014-10-302014-12-53688187.6136%3131.2640002014-12-52015-1-32987318.8736%2497.5640002015-1-32015-2-73585816.4336%2962.4340002015-2-72015-3-153684778.8636%3010.2340002015-3-152015-11-1524583789.0936%20247.12250002015-11-1579036.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