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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火玉明与刘玉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火玉明,刘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火玉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8日。被执行人:刘玉秀,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火玉明与被执行人刘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青0202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玉秀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火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秀给付借款2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玉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秀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玉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执行人刘玉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存林审判员  马元尚审判员  谢国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