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浩然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然,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李呈祥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65号之一原告:张浩然,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号。法定代表人:申福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如超,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福祥,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呈祥,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领,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浩然与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李呈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浩然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计2838元,保全费1923元,合计47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