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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迅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涞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迅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涞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286号申请人北京迅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起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涞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邹俊超,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北京迅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涞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冀0630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涞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号存款X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继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