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秀英与李香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英,李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英,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李香菊,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孙秀英申请执行李香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