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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本清与上海惠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海麟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清,上海惠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海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徐本清,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惠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关海麟,男,16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徐本清与被告上海惠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海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5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本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其补偿款60万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两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完毕。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本清与被执行人关海麟就本案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惠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关海麟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徐本清与被执行人关海麟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上海惠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海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之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5963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