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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执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靖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4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2866-7。法定代表人:田桂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靖华,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本院在执行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杨靖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向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