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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传宇、杨丽、邹健、王亚玲、高全、王艳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传宇,杨丽,邹健,王亚玲,高全,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高县文江镇中心街209、21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744396-9。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万昱(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传宇,男,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丽,女,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邹健,男,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王亚玲,女,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高全,男,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王艳平,女,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川152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445441.03元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475元。负担执行费5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传宇、杨丽、邹健、王亚玲、高全、王艳平所有的价值457341.03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