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光明、靳洪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明,靳洪光,赵蕴,安阳市百悦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财保59号申请人:李光明,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靳洪光,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赵蕴,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安阳市百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中段564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宇,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晓宇,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人李光明与被申请人靳洪光、赵蕴、安阳市百悦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逾期不偿还申请人本息265万元。申请人李光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26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李光明以名下与王志霞共同共有的豫(2016)文峰区不动产权第00001057号位于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永明路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号楼1单元26至27层02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靳洪光、赵蕴、安阳市百悦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宇名下共26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光明名下与王志霞共同共有的豫(2016)文峰区不动产权第00001057号位于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永明路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号楼1单元26至27层02号房产一套。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光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