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张学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张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城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学龙,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学龙名下银行存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会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