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康永乐、樊云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永乐,樊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161号申请人:康永乐,男,1991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申请人:樊云芝,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康永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樊云芝银行(信用社)的存款30.226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康永乐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单号:XXXXXX)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云芝银行(信用社)的存款30.2267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