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终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程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程志强,谭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白云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明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审第三人:谭箭,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上诉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志强及原审第三人谭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01800.00元,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延期交费申请》,申请延期至2017年5月20日前交纳上诉费。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申请延期交费后也未在申请延后的期限内交纳,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