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异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志樑、蒋央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樑,蒋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异92号案外人:胡姚国,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渊,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志樑,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蒋央辉,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樑与被执行人蒋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姚国于2017年8月1日对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慈溪市横河镇童岙村万香苑3幢24、25号房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胡姚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胡姚国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胡姚国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