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礼云、刘国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礼云,刘国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645号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775301335X,住址:平塘县平舟镇新市路。法定代表人:刘平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茂斌,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系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塘支行行长。被告:卢礼云,男,1979年4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告:刘国令,女,1985年3月20日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礼云、刘国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票载明本案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25.00元,减半收取1912.00元,由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