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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礼云、刘国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礼云,刘国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645号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775301335X,住址:平塘县平舟镇新市路。法定代表人:刘平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茂斌,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系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塘支行行长。被告:卢礼云,男,1979年4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告:刘国令,女,1985年3月20日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礼云、刘国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票载明本案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25.00元,减半收取1912.00元,由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