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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桃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桃森,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炜、左自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桃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需要,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陶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桃森及其辩护人周炜、左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李桃森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沙坪坝区白金路往茅山峡公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坪坝区中梁镇火龙井27号路段时,车头右前角碰撞道路上相向行走的行人丁某,致车辆受损及被害人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桃森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桃森驾车观察不够,未确认安全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桃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桃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张某、廖某某、汪某某的证言,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桃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桃森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桃森的辩护人认为,李桃森系自首,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李桃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桃森驾车观察不够,未确认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桃森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李桃森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桃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 娜人民陪审员  王功伟人民陪审员  王渝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祁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