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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炳良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炳良,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陈冠英,陈志英,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叶永良,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960号原告:叶炳良,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南海大道北XXX层,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江贵煜,该行行长。第三人: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长虹岭二期工业园兴虹北路,组织机构代码98006469-0。法定代表人:陈冠英。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冠英。第三人: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工业大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志英。第三人:陈冠英,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陈志英,男,1961年2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叶永良,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永安北路6号。负责人:徐琼欢。原告叶炳良与被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第三人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陈冠英、陈志英、叶永良、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叶炳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炳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人民陪审员  邓佩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邓洁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