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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勇军与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军,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云,范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851号原告:李勇军,男,汉族,租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陈玉莲,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兰云,男,住额敏县。被告:范建新,男,住额敏县。原告李勇军与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云、范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2017年8月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投递费120元,合计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勇军负担。审判员 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