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勇军与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军,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云,范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851号原告:李勇军,男,汉族,租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陈玉莲,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兰云,男,住额敏县。被告:范建新,男,住额敏县。原告李勇军与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云、范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2017年8月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投递费120元,合计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勇军负担。审判员 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