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曦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曦,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陈曦,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曦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违约金,对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备案手续申请人愿等待被执行人通知统一办理。申请人陈曦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