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管李俊与蓝爱武、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李俊,蓝爱武,陈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753号原告:管李俊,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爱武,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丽娜,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管李俊与被告蓝爱武、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蓝爱武、陈丽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原告管李俊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爱武、陈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7月4日,被告蓝爱武、陈丽娜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两被告共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了2017年2月4日前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爱武、陈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管李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蓝爱武、陈丽娜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管李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