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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刘晓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刘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钟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晓勇,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刘晓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勇所有的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有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00753.33元(截止2017年1月5日)及2017年1月6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30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