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1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新密市工业开发区。上诉人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对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没有特别约定,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购销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