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靳先芳与檀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先芳,檀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02号原告:靳先芳,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檀长青,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靳先芳与被告檀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靳先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先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先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靳先芳负担。审判员 晋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