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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靳先芳与檀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先芳,檀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02号原告:靳先芳,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檀长青,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靳先芳与被告檀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靳先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先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先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靳先芳负担。审判员  晋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