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大朋与徐伟、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朋,徐伟,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朋,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徐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邹尚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朋与被执行人徐伟、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