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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永杰、王新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杰,王新华,付作旭,王景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杰,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王新华,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付作旭,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执行人:王景秋,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杰与被执行人王新华、付作旭、王景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新华、付作旭、王景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新华、付作旭、王景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新华、付作旭、王景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华、付作旭、王景秋在秦皇岛××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办事处有韩国大枸杞补偿款8160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新华、付作旭、王景秋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办事处韩国大枸杞补偿款2040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