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10683黄玉兵与陈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兵,陈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683号原告:黄玉兵,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建文,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黄玉兵诉被告陈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黄玉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