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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10683黄玉兵与陈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兵,陈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683号原告:黄玉兵,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建文,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黄玉兵诉被告陈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黄玉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