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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舒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18号申请人:徐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舒某,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舒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舒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支取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徐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普通客车一辆,查封金额为56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支取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扣押、查封)的自在先冻结(扣押、查封)解除(或生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文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明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