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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胜杰、徐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杰,徐兵,赵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马胜杰,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兵,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单位,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赵敏霞,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胜杰与被执行人徐兵、赵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移送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