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炳,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76365007-9。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2017)鲁1626破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张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