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刘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刘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833号原告:杨建伟,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刘朝,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伟诉被告刘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朝无钱给付,原告杨建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建伟负担。审判长李星海审判员张万斌审判员刘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