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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单巍、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巍,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5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单巍,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国,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刘军、刘焱(实习),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单巍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单巍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单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单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王智剑代理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