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连聪明、林惠春等与长泰县欣景室内装潢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聪明,林惠春,长泰县欣景室内装潢店,梁文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26号原告:连聪明,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惠春,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泰县欣景室内装潢店,住所地长泰县林墩工业区矿山道路江都村郑厝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5MA2Y2XJH2B。经营者:连巧玲,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江,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沁雯,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通,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聪明、林惠春与被告长泰县欣景室内装潢店、梁文通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连聪明、林惠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梁文通的起诉。本院认为,连聪明、林惠春自愿申请撤回对梁文通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聪明、林惠春撤回对梁文通的起诉。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