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段荣俊与段小俊、陈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荣俊,段小俊,陈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679号原告:段荣俊,男,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段小俊,男,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月花,女,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段荣俊诉被告段小俊、陈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荣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荣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段荣俊负担。审判员 崔竹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利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