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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段荣俊与段小俊、陈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荣俊,段小俊,陈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679号原告:段荣俊,男,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段小俊,男,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月花,女,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段荣俊诉被告段小俊、陈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荣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荣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段荣俊负担。审判员  崔竹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利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