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方春生与徐文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生,徐文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民初478号原告:方春生。被告:徐文有。原告方春生与被告徐文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文有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徐文有归还机械租赁费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徐文有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0日,经张某某介绍,徐文有石子厂急需租赁装载机(铲车),找方春生要求租赁农工850型装载机,当时石子厂是徐文有和陈某某一起合开的,石子厂名字叫三友石子厂,方春生与徐文有、陈某某协商,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用为13500元,当月支付10000元,余款年内结清,租赁期为一年。开始前几个月,徐文有都能给按合同约定给付租赁费,后来徐文有就未能正常履行合同,截止2015年7月9日,徐文有共拖欠租赁费58000元,徐文有向方春生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约定在2015年7月21日,由徐文有、陈某某、金某某协商给付给方春生,如果到期三人未付租赁费,由徐文有一个人支付给方春生。欠条出具后,徐文有、陈某某、金某某均未给付方春生租赁费,方春生曾多次催讨未果。现方春生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方春生的诉讼请求。徐文有未答辩。方春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方春生身份证复印件、徐文有户籍证明、租赁合同、欠条各一份及张某某证言等证据,因徐文有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辩解及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因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徐文有是熟人关系,与方春生是朋友关系。徐文有经营的石子厂需租赁装载机(铲车)。2014年10月20日,经张某某介绍,徐文有作为甲方与方春生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徐文有向方春生租用租赁农工850型装载机(铲车)一部,租用时间一年,从2014年10月21日起开始租用,租金每月按135000元支付,当月结10000元,余款年内结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陈某某、张某某也分别在甲乙方栏签了名。合同签订后,徐文有开始租用装载机,租用的前几个月,徐文有能按合同约定给付租赁费,后来未能正常给付租赁费,截止2015年7月9日,徐文有共拖欠租赁费58000元。为此,徐文有向方春生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三友石子厂欠方春生铲车租赁费用58000元整,等金某某、陈某某、徐文有三方到齐后付给方春生。到2015年7月21日过来处理。如金某某、陈某某不到后,我跟乙方处理。三友石子厂徐文有2015年7月9日。”欠条出具后,徐文有、陈某某、金某某均未给付方春生租赁费。方春生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农工850型装载机系方春生所有。张某某在《租赁合同》乙方栏签名是其作为见证人所签,并非合同当事人。张某某明确表示欠条上的欠款与其无关。自愿放弃租赁合同及欠条上的权利,全部由方春生享有。本院认为:徐文有租赁方春生装载机使用,徐文有理应及时支付租赁费。徐文有在未付清租赁费的情况下,向方春生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徐文有对方春生的租赁费拖欠不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方春生要求徐文有给付租赁费58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文有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春生租赁费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徐文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晓龙审 判 员 马新翠人民陪审员 陈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