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东与詹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103号原告:何东,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饭店生活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詹洪,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何东与被告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何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德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