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白林与袁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林,袁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白林,男,1989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袁映芬,女,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白林与被执行人袁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林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映芬的工资帐户,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6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执行人袁映芬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