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应芬与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芬,杨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1235号原告罗应芬,女,1985年6月22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大理市下关镇福星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506221922。被告杨志军,男,1980年11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大理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应芬诉被告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应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应芬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忽梦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