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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应芬与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芬,杨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1235号原告罗应芬,女,1985年6月22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大理市下关镇福星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506221922。被告杨志军,男,1980年11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大理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应芬诉被告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应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应芬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忽梦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