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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779号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塘万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2488456L。法定代表人:陈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50958591。法定代表人:姜振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37元,由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金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