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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殷浩、张莉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殷浩,张莉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390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宇。被告:殷浩,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萍。被告:张莉萍,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浩、张莉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