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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柯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柯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12号罪犯杨柯渝,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柯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止。被告人杨柯渝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8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2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柯渝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柯渝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事实细则》的相关规定,累计计表扬4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柯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柯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