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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周寒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寒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84号罪犯周寒操,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宁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寒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6年5月15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寒操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00.675459万元(其中人民币115万元已发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人民币30万元,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查封的被告人周寒操名下房产及地下车库,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发还被害单位,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周寒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寒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周寒操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履行一千一百元,未全部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罪犯奖惩一览表、奖励审批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寒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又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寒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