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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跟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跟存,周玉霞,田基武,查香兰,候存银,陈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被执行人:相跟存,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周玉霞,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田基武,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查香兰,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候存银,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陈秀芝,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跟存、周玉霞、田基武、查香兰、候存银、陈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39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跟存、周玉霞、田基武、查香兰、候存银、陈秀芝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颜 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