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0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薛乔兵与李小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乔兵,李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0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乔兵,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小民,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小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