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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0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薛乔兵与李小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乔兵,李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0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乔兵,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小民,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小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