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志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志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75号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79号碧水湾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04451A。法定代表人:朱建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文,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秀,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志栋,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洪希文 微信公众号“”